《上海市居住证》新政策
时间: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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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臵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证》一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