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新政策(6)

时间:2025-07-07

第二十七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第五章 持证人待遇

第二十八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三十一条(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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