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新政策(2)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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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签注时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
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九条(申办条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