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新政策(21)

时间:2025-07-07

第十三条(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

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第十四条(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一)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二)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五条(查询)

居住证登记信息、个人积分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本人有效《居住证》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在为来沪人员提供服务时,可通过政务网或POS机读卡等方式,查询居住证登记信息、个人积分。 第十六条(信息交换)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分别提供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人员基础信息、居住房屋信息、学籍和学历等信息;对能够通过比对方式核定的信息,可不要求来沪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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