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18个争议问题(6)

发布时间:2021-06-11

有关企业分立案有相关财税资料收集

分析: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被合并企业税收优惠之所以按照资产比例来享受,是将资产的盈利能力与税收优惠挂钩,而资产的盈利能力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与账面价值无关。因此,从理论上来看,这里的资产比例按照公允价值更为恰当。但是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尤其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一般企业不进行资产评估,难以取得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容易操纵,从征管的角度出发,也可以规定按照账面资产比例确定。

目前,59号文件对此的界定并不清晰,鉴于过渡期优惠政策在2012年仍有可能适用,建议总局进一步明确政策。

七、吸收合并当年弥补亏损的处理

案例7: 2011年6月30日,A公司对M公司实施了吸收合并,合并日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亿元,M公司有未弥补亏损4000万元。

问题:由于2011年1—6月,M公司在注销前要做一次汇算清缴,在税收上看做一个年度。而2011年7—12月,由存续企业统一汇算清缴,当年汇缴时弥补被合并企业M公司亏损是否看做一个弥补亏损年度?弥补当年的亏损是否有金额限制?

第一种观点认为,存续企业A公司在汇算清缴时,也看做一个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弥补年度,同时应对当年被合并企业弥补亏损限额限制,但无需按照合并后当年月份来计算亏损限额。

当年可弥补亏损限额=1亿元×4.3%=430(万元)

弥补亏损年度为2011、2012、2013、2014、2015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续企业A公司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直接弥补当年亏损,不看做亏损弥补年度,但是应对当年被合并企业弥补亏损限额加以限制,并按月份计算限额。

当年可弥补亏损限额=1亿元×4.3%×(6÷12)=215(万元)

弥补亏损年度为2011(当年)、2012、2013、2014、2015、2016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59号文件之所以规定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限额为截止当年年末国家最长发行的国债利率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乘积,是因为要保证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当由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的盈利来弥补,而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的盈利用代表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国债利率来测算。

明白了以上道理,该问题就不难解决了。第一,被合并企业资产在2011年对存续企业产生的盈利,只有半年的贡献,因此弥补亏损限额应该按照半年计算,即215万元;第二,任何企业弥补亏损其实都是6年,即当年度和以后5年,因此吸收合并不能剥夺企业当年下半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权利,因此2011年汇缴不能算作5年弥补亏损的一个年度,即2016年仍然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年度(假定2016年仍然有符合条件的亏损)。

以上分析体现的法理是明确的,但是由于59号文件未对此细节进行明确,导致实践当中执行不一,建议总局对此政策进行完善。

八、亏损企业合并盈利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案例8:M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有未弥补亏损6000万元,A公司为盈利企业。A公司酝酿以承担负债的方式吸收合并亏损企业M公司,由于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被合并企业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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