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18个争议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11

有关企业分立案有相关财税资料收集

张伟: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18个争议问题

2012-09-10 20:03:25| 分类: 财税实务研究 | 标签:张伟 企业重组 所得税 |字号 订阅

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

尚需进一步明确的十八个问题探析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下发以来,对企业重组提供了企业所得税政策平台,对促进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起到了良好作用,59号文件已经成为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经典文件,然而由于企业重组形式多样,业务非常复杂,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空间,笔者试对其中的十八个问题进行探析。

一、资产收购中承担的债务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案例1:M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亿元,负债5000万元,资产公允价值为2亿元,净资产公允价值1.5亿元。2011年,A公司对M公司做资产收购,增资扩股30%的股份,以换取M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收购后,M公司只有一项资产即:持有M公司30%的股份。

问题:A公司支付的股权支付额为100%,还是75%?

第一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A公司收购M公司价值2亿元的资产,以价值1.5亿元的股权和承担M公司0.5亿元的负债来支付。根据59号文件第2条关于股权支付额的规定,承担负债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A公司支付对价中75%为股权支付额,25%为非股权支付额。该项重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A公司实际收购的是M公司全部净资产,而M公司5000万元负债属于被收购净资产的一部分,不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A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10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两种观点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一种观点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资产,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净资产。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59号文件所蕴含的税法原理,其实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这三种资产重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以对方净资产作为标的物,从而达到资本扩张的目的。只不过资产收购是同被收购企业管理层打交道,资产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不过其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到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失去了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只剩下股权资产;而股权收购则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股权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是控股企业发生了变化;吸收合并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吸收合并后,标的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全部转移到存续企业,被合并企业解散。这三种方式本质上都是在收购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只是方式不同而已,而收购标的物构成中的负债不能看做是非股权支付额,甚至都不能看做是支付额的一部分。

那么什么是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呢?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M公司,A公司支付给M公司的股东增资扩股的20%股权,价值1亿元,同时承诺为M公司的股东承担0.5亿元的债务。此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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