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政治(8)

发布时间:2021-06-11

组织和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介绍情况。

(3)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的议案,凡未在审议过程被提案人撤回或经主席团决定停止审议的,都要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须经全体代表2/3赞成方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它的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案,皆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并同时宣布生效时间。

人大代表的产生和权力:全国人大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选举单位以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的。总数不超过3000人,人大常委分配名额,原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是8:1;少数民族不是一个选举单位,每个民族至少应该有一个代表名额。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大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的选举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以全体组织成员的2|3以上的绝对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的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的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力: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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