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政治(11)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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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4.选举制度:我国的选举程序a选举机构具体负责选举事务的管
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并指导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和管理选举工作的机构,有权监督选举的整个过程。B选区划分和选举单位,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开展选举活动,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人民代表,这样的区域叫做选区。划分选区的原则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行使监督权和监督权。选举单位是采用间接选举的方法,产生人民代表的单位。C选民登记,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我国是采用一次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的选民登记,主要是对上次登记以来的变更情况进行处理。D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差额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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