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20)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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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海【水域、上空、海床(底土)】
(一)连接内水或海岸的水域
(二)宽度
1982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各国有权宣布自己的领海宽度
不得超过12海里
(三)法律性质(地位)
1、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2、国家队其右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权利
领海主权:①属地管辖(人、事、物管辖)
②航运的专营权
③ 对资源的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
④ 战时保持中立《战争法》——中立
⑤ 国家可关闭领海
(四)相关法律制度
1、无害通过权
(1)主体:外国军舰、商船
(2)范围:领海的水域部分适用
(3)理解:通过、驶入、驶出、穿过【通过应继续不得并迅速进行】
无害:不损害沿岸国的主权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
有害情况:危害沿岸国家主权
违反其法律法规
与通过无关行为
2、司法管辖权:刑事管辖权
民事管辖权
3、司法豁免权:a、外国军舰享有司法豁免权,通过外交途径,承担国家责任
B、政府船只为商业行为不得享有司法豁免权
* * * * * 政府行为得* * * * *
六、毗连区
(一)概念 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域(或属于公海,或属于专属经济区)
(二)宽度 58 基线 12 海里
92 基线 24 海里
(三)性质:可行使一定限定的管辖权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①沿海国家为了防止违反本国海关、财政、卫生、移民而行使的行为 ②惩治违反沿海国* * * * * * ** * * * * * * * * * * * * *
专属经济区
1、 概念:领海以外连接领海的海域,自领海基线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
2、 性质(法律地位)
沿海国→ 专属经济主权(上覆水域保持公海权利)
其他国家→遵守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