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14)

发布时间:2021-06-11

(四)保护范围

外国侨民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司法

侨民人身权益受非法侵害

(五)保护对象

公民

法人国籍的确定以成立地为标准(一般原则)

股东的控制(特殊原则)

公民、股东的保护

(六)卡尔沃主义

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契约纠纷

在内国的外国人用合同的方式明显的放弃外交保护

三、庇护与引渡

(一)庇护制度

1、概念:一国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受迫害的外国人,允许其在本国居住,对他的权益进行保护,不把他引渡处境

2、性质:国家属地优越权的表现

3、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革命 1792

4、基本规则:

(1)是国家的主权权利,但国家行使庇护权时不得干涉他国内政,损害他国主权

(2)庇护对象:针对政治犯(传统国际法)、政治原因(当代国际法)

政治原因:政变、社会革命、科学文艺、与当局政治见解不同

国际犯罪人不属于政治犯,不得实施保护

(4) 域外庇护

一般认为庇护只能在同一国的领土内实施

领土实际领土

西方学者 浮动领土:飞行器、船舶、驻外的外交机构

域外:在驻外的外交机构的馆舍内庇护

我国反对域外庇护(原因) ①只是美洲国家间的做法不具有普遍性

②1969《维也纳外交关系法》中使领馆的职责中没有庇护用途

(二)引渡

1、概念:一国应他国的请求,而将其被外国国家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交付请求国

审判

目的:克服刑法的地域性

性质:国际司法互助活动

2、产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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