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16)

发布时间:2021-06-11

内水陆地内水

海洋内水①领海基浅以内的水域 ②内海湾以内的水域

(2)领水③内海峡 ④港口水域

领海

(3)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空气空间)外层空间不包含

(4)底土:领陆和领水以下部分

2、领土:实际领土,浮动领土,拟制领土: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为解决船舶管辖权问题 飞地:被其他国家分割的领土

3、领土主权

所有权:(领有权)指国家队本国领土本身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是国家主权中最重要的部分,所有权是基础,管辖权保障所有权实现

5、 国家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根据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被各国遵守

特殊限制:根据条约、协议对领土所作的限制

二、河流和湖泊

(一)河流

1、内国河流:河流全径在一国境内

法律地位:内国河流是一国内水,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权利,由内国法制约

2、界河:分割两国领土,作为边界线的河流

法律地位:界河分属两河内水,两国都对其享有主权权利,但不能损害或妨害他国的权利(非沿岸国家不得进入界河)

界河边界线的确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无协议按国际惯例。若界河是通航河流,从航道中间线,不通则以河床中心线为疆界线(不得人为改变河道)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法律地位:(1)多国河流流经本国河段为本国内水,是各沿岸国的内水。

(2)在国际法上,多国河流只能由沿岸各国航行利用,非沿岸各国船只不得进入

4、国际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出海口,由国际公约,条约加以确定,国际河流向所有国家商船自由开放。

法律地位:(1)是流经各沿岸国家的共同内水

(2)通常通过设立国际管理委员会来保证航行自由,为河流进行管理

1921年针对国际河流的法律编纂问题:《关于国际可航水道制度**》P101

① 流经各沿岸国对各国河段拥有主权

② 国际水道向全世界商船平等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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