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5)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图中“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公务(含执法执勤)用车、股权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处置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资产出售需提交的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值1万元以内的资产不提交);
6、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7、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置换需提交的材料
1、置换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和本方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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