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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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自身或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3、工作报告(清查基本情况和结果)、数据报表、需处置的资产损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的审计报告等;
4、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图
务(含执法执勤)用车、股权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资产调拨(划转)需提交的材料
1、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以及相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