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称信息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8)

发布时间:2021-06-11

不对称信息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难以提供足额的抵押品,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担保机构可能采取只让企业提供一部分抵押品,同时自身也承担一部分逆向选择风险和其他风险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担保机构由于与商业银行博弈中的劣势地位而承担了过高的担保比例,反而会加剧信用担保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信用担保解决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失灵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我们至少可以有以下三种思路:一是在担保机构反担保手段和能力有限时,设法降低担保比例η,同时不提高银行贷款利率r。这样能够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前筛选和贷款后监控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能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二是增强担保机构反担保手段和能力,使企业提供的反担保品价值W大于贷款本息和,此时可以适当增加担保比例η,增加这类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概率;三是在维持担保比例η不变的情况下,降低银行贷款利率r或降低反担保品W的要求,同时要发展其它手段降低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依据以上思路,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从国外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来看,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机构承担大部分风险,同时银行也承担少部分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担保机构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世界上运作较为成功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都实行了比例担保机制(见表1)。而且,采取授权保证方式1的往往实行较低的担保比例,如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合同的签订前不需要经过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的批准,担保比例为75%,而个人担保合同(individual guarantee)就需要90%的担保。此外,信用担保机构往往在受保企业正常经营多年后才提高担保比例,如1993年英国为超过2年经营的企业的担保比例从70%增加到85%2。因此,在我国目前许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刚刚起步、专业化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不宜实行过高的担保比例,应适当降低担保比例和更多采取授权保证方式以完善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表1 部分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担保比例和运作方式比较

1 根据信用担保中银行与担保机构的主导性的强弱,可将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方式分为授权保证方式和直接征信方式两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大多情况下是银行对申请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决定贷款的发放,然后通知担保机构;后者担保机构是决定银行提供贷款的核心,它与中小企业直接接触,完成信贷审查工作。

2 Doran, A., Levitsky, J., Credit Guarantee Schemes for Small Business Lending: A Global Perspective, Volume I- Main Report, Graham Bannock and Partners Ltd.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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