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J11973-2012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13)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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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大于2.20m时,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应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自然层内局部楼层设有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及楼(电)梯间等,高度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面积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应按房屋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7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层高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层高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时,应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室按照外墙投影面积计算。)
10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时,应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或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层高在
2.20m以上时,应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与室内相通,具备房屋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14 依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且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层高在2.20m以上或净高在2.1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 立体书库、仓库、车库、机械车库等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2.20m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内部无结构层的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6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实际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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