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J11973-2012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10)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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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
3.1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
3.1.1 商品房预售测算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依法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或匹配的电子图进行。
3.1.2 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当图形面积<0.50㎡时,可用设计图图解量取边长或在电子文档上获取;超过上述标准的,应返回设计单位补充。
3.1.3 图纸边长采集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时,需在计算成果的附记中记录或作详细说明。当个别小尺寸有明显错误的,可自行修正;对数据不足的,可采取图解量取、图解计算。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3.1.5 在建造过程中,若房屋施工图纸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委托的测量机构办理变更测量。
3.1.6 经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的预测成果,是房屋预售许可、审批及备案的依据。
3.2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
3.2.1 房屋数据的实地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房屋的实测应包括: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分割测绘等。
2 用于数据采集的工具与设备应包括: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测距仪、红外测距仪、全站仪、GPS卫星定位系统等。
3 采集内容应包括:房屋的边长、墙体厚度、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坐标等和其他需表述的地形要素。
4 使用钢卷尺测量水平距离时,尺两端应选取房屋相同高度的参考点,以保持尺子处于水平位置。使用红外测距仪或全站仪测量时,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0.80m~1.20m处,并使测线两端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5 其形状规则房屋的数据采集应进行总尺寸和分尺寸数据校核。当丈量边长与设计边长较差在误差允许范围内时,可采用原设计边长,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6 对同套型或同单元实测时,应进行数据校核,其边长总长度应等于分段长度之和,并应有多余测量数据校核。
7 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按几何公式计算面积或采用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按坐标点计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中误差应控制在±0.05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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