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9)
时间:2025-04-21
时间:2025-04-21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 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受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 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 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 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 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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