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8)
时间:2025-04-21
时间:2025-04-21
(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企业章程;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 书、身份证;
(五) 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 资料外, 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原资质证明书正、副本;
(二) 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 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 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的初审同意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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