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12)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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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
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
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
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为不合格:
(一)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
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查确认,达到规定得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
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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