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第191条之文献综述(3)

时间:2025-07-12

任。此司法解释不仅区分了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的不同效力,而且还很明显的承认了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是可以转让的,不管转让行为是否得到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受让人均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不然再法条之中不会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买受人”的表述。所以就《担保法》司法解释来说,其比起《担保法》则是更进一步,不仅承认了登记的抵押物可以转让,对于未经登记抵押物的转让行为也予以了规制。

所以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从最初的禁止到后来的慢慢放开,可以看到的是一种谨慎的态度,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们在经济发展的对于财产功能发挥的强烈渴求的背景之下,对于抵押物转让的是持着开放的态度的。那么在《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之后颁布的《物权法》自没有必要,推翻“前辈”的成果自建楼阁。所以《物权法》对于抵押物的转让行为也应该是持开放态度的,也应该是允许抵押物的转让的。

2、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力

《物权法》第191条之所以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最大的目的无非是保护抵押人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时,可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实现。那么对已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否就需要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自由了?通过别的诸如抵押权的追及力制度是否可以同样达到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效果?如果可以,那么我们国家的民法体系是否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力。

不管我国法律是否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力,但是就从权利的性质来说,具有追及力是抵押权的应有之义。抵押权虽为限制物权,但是仍然改变不了其是物权的内心,其依旧具有物权具有的一些性质。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自然作为限制物权的抵押权也具有排他性。抵押权在本质上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其只对物不对人。无论抵押物在何处,属于何人,只要抵押权没有消灭,抵押权人均可以在抵押权实现事由成立之时就抵押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所以就权利本质来说,具有抵押权天生就具有追及力。不需要法律的特别承认,即自立存在。再说我国的法律是否》对抵押权的追及力做出了承认。其实不管是我国的《担保法》还是随后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之中都或多或少的对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做出了不甚明确的“暗示”尤其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更是被直接认为是我国法律对于抵押权追及力的直接承认。《担保法司法解释》也因为承认抵押权之追及效力而得到了学界和实物界的一致好评。而且这也可以被看做是立法者对理论界和实物界抵押物转让问题所达成共识的回应。所以不管是从抵押权本身的权利属性还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我们都是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力的。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我国没有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认为抵押权的追及力不能够足值的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他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有关物权登记乱象的背景之下,抵押权人很难通过

抵押财产的登记状况寻源至买受人处实现其抵押权。笔者认为此种理由是不能够成立的,我国目前的登记领域内存在的乱象确实会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造成困楚。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也注意到了这个现象,在不断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随着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不断走向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与准确度将越来越高,可以预见的是因为登记乱想而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造成的苦难将极大的减小。所以可以说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行,抵押物追及效力已经具备良好运行的制度基础。

同时也不能否认适用抵押权追及制度会否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造成额外的风

关于《物权法》第191条之文献综述(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