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7)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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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暂行办法
支付的医疗费。
第四十条 实行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及药品的准入制度。基本用药目录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规定执行。病种目录、特殊病种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其他配套制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数额和时限缴纳或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所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十三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
(二)、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
第四十四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不设帐册造成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三)、将不属于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经济损失,并会同物价、卫生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二)、故意给冒名顶替者开处方、诊治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
第四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经济损失,并会同物价、药品监督部门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合理的超处方剂量配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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