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1

城镇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及各区县的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和费用筹集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应按其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工资基金手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等资料,分别到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填报《西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办法》颁布前已成立的企业,应于《办法》实施后30日内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新成立单位,应于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应在获准之日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下列单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1、驻本市的部属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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