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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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的地面。
5.2.1.9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7 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2.2 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5.2.3 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
5.2.3.1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5.2.3.4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2.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a.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 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c.内容物互为禁忌物的钢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库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柜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5.2.5 易燃液体储存
a.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 闪点低于 23 ℃ 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 30 ℃,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 如、机械油、柴油等 )一般可用储罐存放,机械设施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 35℃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b.专库专储,一般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