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0)

时间:2026-01-18

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施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5.5.1.2. 申请与审批程序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

根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除外 ) 单位运营资格,由国务院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

5.5.1.3.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公安部门核发 )的条件 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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