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3)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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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 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5.2.4 行车路线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
5.6.1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危险学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5.6.2 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即主体工程与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企业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验收和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5.6.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