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时间:2026-01-18

5.1.1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人员应经过公司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5.1.2 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5.2.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5.2.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剧毒化学品以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剧毒化学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并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施。

5.2.1.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 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2.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检测。

5.2.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 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2.1.5必须采暖的库房,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 。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机械采暖。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 于 100m2,垛间距不小于 lm,垛与堵间距不小于 0.5m,垛与柱间距不小于 0.3m,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2m 。

5.2.1.6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5.2.1.7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4.2.1 条的要求;库房相互之间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 4.3.1条和第 4.3条的规定;库房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 4.8.3 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 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5.2.1.8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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