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论文(19)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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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正版论文
笔者在这里用“实质上的”和“客观”两个形容词修饰“歧视性”这个中心词。笔者认为前面的两个限定词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应该承认,受WTO调整的那部分绿色贸易壁垒是(本文所限定的讨论范围)必须遵循有关WTO非歧视性原则的,该原则在《TBT协定》和《SPS协定》等有关协议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可以说绿色贸易壁垒在外在表现上应该说是非歧视性的。然而,调整绿色贸易壁垒的诸多条约、协议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的标准,因此,制定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上交付给了各个情况不同的国家,它们对于保护环境有着各异的要求。而国家制定自己的环保措施是以本国国情为首要或唯一考虑因素的,存在着对外国国情、标准不同程度的歧视。其最经常的表现就是国家间各种标准的承认比较困难,尤其是在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间更是如此。因此,以本国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为背景的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实质上的歧视性。此外,这种歧视性是客观,表现在诸多方面,从各种壁垒措施的制定、实施都可以实实在在被人们所感知。符合一原产国国内环保要求的产品而在他国受阻就是最简单不过的例子。当然,笔者认为有必要强调一下,这种歧视性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很难想象一个环保水平较高的国家会冒着使本国国内环境受损,本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而去迁就出口国较低的环保标准。当然,已有学者指出,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西方环境保护标准而忽视各地方的具体情况是错误的。6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并无所谓“强迫”,因为进出口贸易本身就是两厢情愿的事,似乎用“入乡随俗”来形容更为恰当。
六 针对性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具有针对性,笔者意在强调,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具有设置上的灵活性的特点,因此它可以较有针对的对某一特定产品设限以满足特定环保要求的需要。例如,一国为了治理和控制汽车尾气污染,可以对汽油的铅、硫含量设置限定,非达到该种标准的汽油不得在本国市场上销售。这就非常有针对性地为作为进口汽油设置了特定的环保要求并起到了贸易壁垒的作用。
6SeeIgnazSeidl-Hohenvelder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Dordrecht: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89),p.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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