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论文(18)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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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正版论文
政府在根据不用的情况设置不同要求和效力的贸易壁垒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最后,笔者认为其灵活性更为重要的表现就是绿色贸易壁垒的首要目标及宗旨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这一目标和宗旨的实施标准,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即使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验检疫措施有所约束的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也多有含糊和模棱两可之词。因此,各国政府尤其是环保要求极高的发达国家,可以依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环保要求,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而不问外国的不同情况。笔者认为,这一点也是无可厚非的,是一国国家主权的体现。总之,正是由于上述绿色贸易壁垒的灵活性,使得外国企业很难全面、准确地了解进口国相应产品的所有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和要求,再加上为了适应该种要求,增加产品的成本在所难免,而这无疑加大了其出口的难度。
四 正当性与合法性
笔者认为正当性与合法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故在这里一并论述。之所以说绿色贸易壁垒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首先如前面所述,绿色贸易壁垒的首要价值或称基础性目标是保护有关国家的环境及其国民的生命和健康。因此,从其本源来说,绿色贸易壁垒具有正当性。其次,笔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之一或者说是条件之一,就是国际法为其提供了生存空间。无论是多边环境协定(EMAs)或是WTO有关规定,都存在着或直接规定有关特定形式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条款,或与绿色贸易壁垒有联系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为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当然,笔者并不认为所有种类的绿色贸易壁垒都受有关国际法特别是WTO法的约束和调整。客观上存在着不受具体条约约束的一国国内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然而这类措施是建立在国家行使有关对内最高权的国际法主权原则之上的,保护本国环境和人民并制定相关国内法及其他措施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的表现。因此,从国际法上说,绿色贸易壁垒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五 实质上的客观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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