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指导员管理办法(新农办)(3)

发布时间:2021-06-09

新农村指导员管理办法(新农办)

(六)认真履行矛盾纠纷化解职责。要定期不定期接待农村党员群众来访,积极倾听农民群众呼声,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协调解决所驻村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协助抓好农村社会管理,帮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参与中心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是驻村指导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指导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镇、街道做好指导员管理和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工作组组长应发挥带头人作用,经常到各村点检查指导工作,帮助指导员分析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指导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学习、研讨工作,交流经验与体会,按要求完成驻村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业务培训

第八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培训由区统一负责,培训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培训内容:农村形势与任务,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党务基本知识,农村等方面业务知识与工作方法等。培训方式以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为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由镇(街道)党(工)委、区基层办和工作队共同负责。镇(街道)党(工)委要定期召开工作全会,组织指导员开展学习,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有关情况,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区基层办、工作队要制订工作任务和目标,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要保障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顺利开展工作。镇(街道)党(工)委、区基层办和工作队要将任务目标明确作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终考核的依据。对不胜任、不适应或表现差的指导员,镇(街道)党(工)委及工作队应及时建议调换。

第十条区基层办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例会以及督查等形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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