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指导员管理办法(新农办)

发布时间:2021-06-09

新农村指导员管理办法(新农办)

柳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的制度化,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性和创造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柳南区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在职干部中抽调,保证全区每个行政村都有1名区机关干部和1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进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要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结合起来,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要优先选派。选派工作每年年底前进行,次年2月完成,3月为新老指导员交接时间。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时驻村到位,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党组织关系原则上转至所驻村,参加村党组织生活。在驻村期间,原则上中途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换的,须经区委组织部门批准,并由原派出单位及时补员。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受市、区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委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指导、帮助和配合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的要求,努力当好“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推进科学发展,办实事、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扎实工作,努力使所驻村的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实现新提高,乡村面貌呈现新变化、乡风民俗形成新风尚、民主管理形成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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