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预案(8)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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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经医院考核认定胜任本专业工作的进修医务人员可以单独书写病历。
第二十三条 病历确需修改的,应当在保持原有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修改(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去)并签名、写明更正日期,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严禁医务人员在有复印标记的原始病历中修改各种记录。
第二十四条 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第二十五条 处方书写和保管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书写其他相关医疗文书,出具执业范围内的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开具相应辅助检查申请单前,必须对患者进行物理检查,正确完整填写各类辅助检查申请单,字迹清楚,检查目的、部位明确。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医务人员自觉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尤其要加强重点科室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每年组织2次全院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相关内容的培训,科室建立相应的培训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1次以上培训学习。培训学习和考核情况与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新进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 定期组织全院性医疗业务和技术培训,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试和竞赛活动;各专业质控小组每季度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等方面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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