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预案(5)

时间:2026-01-18

6.值班医护人员负责病区患者突发情况的临时性医疗工作,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务(教)科。

8.值班医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

9.值班医护人员在病区早交班时,应当将急危重和新入院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交待清楚患者病情和尚待处理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三级查房

1.实行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1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至少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3.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副主任)医师临时会诊处臵。

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立即查看患者,并在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5.没有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乡镇、街道医疗单位,由医教科长或业务院长查房。

第十七条 病例讨论和会诊

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会诊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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