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预案(6)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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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2.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3.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或病情复杂须相关科室配合的,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
4.死亡病例讨论,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教)科派人参加。
5.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科主任或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赶到。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6.科间会诊,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7.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会诊时由医务(教)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教)科长原则上应当参加并作总结归纳。主管医师应当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8.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危重病人抢救和报告
1.医疗机构及科室建立健全的急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医务(教)科负责组织指挥,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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