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预案(3)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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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检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 医疗核心制度落实
第十四条 告知与沟通
1.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告知要力求全面准确,避免因告知不足而导致医疗纠纷,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告知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方式。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书面告知适用于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的医疗管理、患者病情、诊治措施及风险告知,书面告知必须要有患方签字;见证告知适用于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方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或无患方家属而本人也无法签字的告知,告知时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并签字证明。
3.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他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亲属签署知情选择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选择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选择书。
4.医务人员在各个诊治环节中应当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并解答其咨询,解答应当热情友善、耐心细致、通俗易懂、表达准确,重要的沟通应当记录在病历中,并请其签名。
5.手术及有创诊疗措施(包括各种组织器官穿刺活检、内窥镜和血管内的诊治等),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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