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预案(2)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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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德医风建设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制订落实行风教育、考核和责任追究制。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改进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努力为病人提供温馨、细心、爱心、耐心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崇高的职业道德、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应当恪守医生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以整洁大方的仪表、良好的言语态度来面对患者,想方设法为患者提供方便;应当了解患者的心理感受和感情需求,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取得患者及家属的配合和理解;应当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向病人交待和解释病情,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第三章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为主任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定期召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会议,组织医疗质量评估,分析医疗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建立完善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设臵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科、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二条 建立相关专业的质量监控小组,负责各专业技术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操作规范,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和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由科主任和护士长为组长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督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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