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31与200931(3)
时间:2025-03-11
时间:2025-03-1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
计税成本与开发成本的最大区别在于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是税收政策与规定,后者依据的是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两者从金额上讲,一般说来后者大于前者。从所得税汇算清缴角度看,计税成本是唯一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应该作相应调整。
3 计税成本对象
计税成本对象与成本核算对象也是相对应的概念。该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计税成本对象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计税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计税成本对象与成本核算对象的定义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两者的确认原则是有差异的。
4 公共配套设施
原《施工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核算内容进行过界定,但是还是有些模糊不清,在实际工作中税企的理解很不容易达成一致。 这次,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公共配套设施”进行了较为准确的界定:“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5 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核算内容的规定,最早见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实际工作中税企对此的理解分歧较大,最终都是企业以失败而告终。
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计税成本项目――开发间接费用”进行了明确与规范,至少有以下变化:
(1)对“开发间接费用”重新定义
A 定义更加准确
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关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定义,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限制性后缀规定:“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分清楚计税成本对象的开发间接费用性质的支出,就没有必要在开发间接费用核算了。
B 包括范围有所增加
原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
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与原规定相比,表面看减少了“所属”两字,实质上有一个重大改变:即将原来的“所属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发生的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变更为“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意味着只要是为开发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的费用,均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了。
(2)扩展了“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
A、新增“工程管理费”明细项目
该办法没有对工程管理费的内容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工程监理费”、“工程预决算算编制及审查费”等。
B、新增“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明细项目
笔者认为,“项目营销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销售开发产品而建造的设施,包括售楼部与样板房等。原来的“国税发〔2006〕31号文”,对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的处理,比较复杂,一会在“在建工程”核算,一会又在“开发成本”核算,使得税企的理解很难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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