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31与200931

时间:2025-03-1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成文日期: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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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作者:段光勋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6日以“国税发〔2009〕31号文”发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至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总算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样,不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进行,而且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

笔者将该办法与“国税发〔2006〕31号文”(适用内资)、“国税发[2001]142号文”(适用外资)进行了比较,与原规定相比有以下14个方面的主要变化。

变化1 总体框架更加清晰明了

该办法全篇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附则等六章,并分为三十九条,每一章的内容明确,每一条的表述清晰。而原来的“国税发〔2006〕3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1]142号文”均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现将该办法的基本框架简述如下:

第一 章 总则 共4条

本章主要规范了制定该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开发产品完工条件以及核定征收的管理。

第二 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共6条

本章主要对收入确认原则、视同销售以及计税毛利率等进行规范。

第三 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共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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