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8)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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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解散或终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基金托管人以及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共同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本条第10.1款第10.1.4项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执行事务小组负责组建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2.1执行事务小组应当自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所有合伙人。
10.2.2执行事务小组应当自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清算小组。
10.2.3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基金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两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10.2.4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10.2.5清算小组自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财产状况向全体合伙人说明,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送达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小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伙人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和文件。
10.2.6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送达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报告。
10.2.7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报基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基金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0.3清算财产的分配
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支付:
10.3.1支付清算费用。
10.3.2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10.3.3缴纳应缴税款。
10.3.4清偿债务。
10.3.5合伙人之间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剩余财产分配。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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