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4)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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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立基金业务理念、基金业务原则和基金业务目标。
(2)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
的开展。
(3)监督、检查基金执行事务人、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4)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权代表基金对外订立合同。
(5)审议与核准基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基金挂牌方案。
(6)合伙人向本基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退伙、以及对未实际认缴出资
的合伙人进行除名、增加新的合伙人等合伙人变更事项。
(7)改变基金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动议并决定是否延迟基金期限,动议并决
定是否修改合伙协议。
(8)决定执行事务小组成员、执行事务人的薪酬待遇。
(9)提名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0)聘任基金执行事务人以外的基金高级经理、基金顾问、其他工作人员,并决
定其薪酬待遇。
(11)组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严格按照规章披露基金信息。
(12)基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
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
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5.4.2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基金文件规定,于
基金管理计划终止时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人。
(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
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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