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7)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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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自然人的继承人或法人(组织)的权力承受人可以选择继承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非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7.2、7.3)款约定的情形。
第九条基金收益的分配
9.1一般原则
本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本基金期限届满时结算,并按照本条第9.2款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9.2存续期间分配
9.2.1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当基金财产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分配: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经核算,基金增值产生现金收益时;
(2)基金投资的某一项目,在项目完成时,经核算,基金收益大于100%
9.2.2当出现上述应当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时,分配基金收益的全部还是部分配,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9.3本基金所获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9.3.1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比例由普通合伙人会议和执行事务小组自行决定。
9.3.2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基金收益。本条所称出资比例,是指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实际的出资比例。若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则无权要求收益分配。
第十条基金终止和清算
10.1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基金终止:
10.1.1基金期限届满。
10.1.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基金。
10.1.3基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0.1.4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且没有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10.1.5基金财产净值连续12个月低于5000万元,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解散基金。10.2基金终止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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