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6)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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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2)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不愿意成为
基金合伙人或者其继承人不符合基金合伙人的条件和资格。
(3)自然人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4)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其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
告破产。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
者没有成为基金合伙人的资格。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合伙人作出允许退伙决议之日或者退伙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3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将其从基金合伙人中除名:
(1)出资期限届满,合伙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者。
(2)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事务小组同意,以基金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给基金造成名誉或财产损失的。
(3)因泄漏基金商业秘密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4)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
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被除名人在基金备案的地址错误或者发生变更导致除名通知被退回的,自除名通知发出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4财产的退还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生效日/除名生效日的基金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直接从该退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直接扣减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八条基金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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