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2)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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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XXX货币500万元(出资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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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及出资数额出现新的增加,在到资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3出资的缴付
3.3.1合伙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缴付出资:
(1)一次性缴清。(2)本基金成立时,先支付认缴出资额的2%作为保证金。其余出资,由执行事
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缴纳。合伙人有义务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通知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本基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3.4认缴期限届满合伙人未缴清出资的处理
3.4.1普通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丧失基金收益的分配资格,其应得的基金收益由其余所有基金合伙人平均分享。
3.4.2有限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已缴付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作为基金财产,不予退还。扣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按实际缴付金额分享投资收益。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1普通合伙人
4.1.1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1.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1.3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将出资份额出质。
4.1.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
4.1.5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
4.2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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