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原则架构和性质(8)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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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身的管理机制
出发,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
规程!合适的风险衡量和监控机制!全面的内部控制以及银行监管
者的有效监管等方面提出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则;有关衍生工具风
险管理的文件则除了强调银行本身对风险的识别!管理!监测和控
制等一般原则和制度外,还着重关注了监管信息的获取和业务信
息的公开披露等,并提出了统一的最低通用监管信息架构和业务
信息公开披露的指导原则"
从总体上看,巴塞尔有关风险管理的原则架构还处于形成和
发展中,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解决,许多监管原则和制度还有待于完
善"对此,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作进一步的努力"从近期发布的(银
行组织内部控制体制的架构)(1998年9月)!(增强银行透明度)
(1998年9月)等文件的精神来分析,巴塞尔体制对银行业务风险
的涵盖,不仅在向广度发展,而且在向纵深推进"354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
二!巴塞尔协议的性质
对于巴塞尔协议的性质,国内外学者常常提出质疑"笔者也
曾认为,巴塞尔协议对于巴塞尔委员会的12个成员国来说属于国
际协议,各成员国银行监管机构应以注释本或官方声明在国内公
布,使之成为国内法,以监管本国跨国银行的活动""后经研究发
现,这一结论过于笼统,容易引起误解"实际上,巴塞尔协议大都
是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带有建议性的文件,它们都不是真正国际
法意义上的正式条约"
所谓条约,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
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立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书面
协议"条约区别于其他任何协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是国际
法主体之间依法所缔结的协议"分析起来,所有巴塞尔协议,包括
被国际银行界誉为/神圣公约0的1983年(巴塞尔协定)!在全球范
围内产生深远影响的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以及1997年(巴
塞尔核心原则6,都不符合条约的基本特征"
首先,从出席巴塞尔委员会的各代表机构的权限来看,虽然它
们都是各国的中央银行及其他对银行业拥有审慎监管法定职权的
机构,但它们依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一般不具有用一个条约来正式
约束它们自己进而约束各自政府的能力"诚然,在国际条约的实
践中,解决某些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贸易向题,如涉及双重征税!支
付清算等事项,也存在着由各国中央政府某职
能部门经中央政府
授权而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情况,但现有巴塞尔文件并未明示
其制定者们存在各国中央政府的这种授权,它们的主体并未表现
出从整体上或者单独地通过巴塞尔委员会这一组织创制任何具有
0李仁真主编:5国际金融法专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的页"论巴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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