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6)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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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未经局长签字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入帐,如有违反,追究财务人员相关责任。
第四条 财务科每月月底要对当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加强安全保卫措施,提高财会安全意识。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六条 财务科每月要将财务运行情况形成报表报局长审核。
第七条 下属(敬老院、光荣院、军休所、殡仪馆)每月底前把财务运行情况报局长审核。纪检、财务科要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规范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财务科每月30号前按审批单将接待、车辆、购物等费用情况汇总后加盖财务章报局长审核,作为结账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计划,凡超过500元以上的需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统一购置,统一发放。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清点,登记建帐、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