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县管实施细则(7)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进行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管理质量,保证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各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财政的各种账户资金和相关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财政法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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