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县管实施细则(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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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五条 收入缴存。 收入管理
(一)乡镇工商税收入,由国税、地税部门按现行解库办法直接缴入县国库。
(二)乡镇政府及各部门收取的预算内、外收入直接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三)其他收入以及债权收回、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划拨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来源类资金直接进入“县级结算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合理配置财力,强化预算约束,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保证乡镇财政支出,优先保障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一)工资性支出,属县财政统发工资部分,通过工资统发账户发放到干部职工个人(保持原来的运作模式);不属县财政统发部分,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国库拨入县级“结算专户”,由“县级结算专户”拨入“乡镇结算户”再到“基本支出专户”,并由乡(镇)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发放到个人账户。
(二)公用经费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由县国库拨到“县级结算户”,然后由“县级结算户”拨付到“乡镇结算户”,再由“乡镇结算户”拨到乡镇“基本支出专户”,乡镇预算单位须按规定使用。
(三)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的审批,拨入“县级结算户”, 然后由“县级结算户”拨付到“乡镇结算户”,再由“乡镇结算户”拨到乡镇“基本支出户”。
(四)乡镇预算外资金及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乡(镇)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先将资金拨到“县级结算户”,再由县“乡财中心”根据资金性质相应拨入“乡镇结算户”,再由“乡镇结算户”划拨到乡(镇)“基本支出户”。
(五)县直相关部门划拨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种项目资金,先划入“县级结算专户”,由“县级结算专户”拨到“乡镇结算户”,然后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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