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商标权的利用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1-06-08

知识产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讲义

第十四章 商标权的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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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权的利用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使用许可的概念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保留所有权,许可他人一定 期限内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内容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独占使用许可,即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全 部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即使商标注册人也不能使用; 二是独家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它与独占使用许可的区 别在于,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除许可人可使用该商标 外,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该商标,所以又称之为排他使 用许可; 三是普通使用许可,这就是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 可以许可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无权排 斥其他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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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许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商品质量控制 《商标法》第40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 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 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商标权维护 许可人有义务保证商标权的确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 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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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许可合同管理 许可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 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书面使用许 可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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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1.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和形式 注册商标转让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 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商标转让从交易方式看,一般有合同转让、继受转让等;从转 让的内容看,有连同转让和单独转让。前者是连同生产该商品的企 业或企业信誉一起转让;后者是脱离原企业和经营整体而单独转 让。 《商标法》第39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 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 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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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注册商标的限制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2)联合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3)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4)受让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二)注册商标的移转 是指因转让

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权利转移。 移转有两种情况: 1.注册商标因继承而移转; 2.企业合并或者被兼并,其商标权由合并或兼并 的新企业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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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权质押 1.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 担保人的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 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 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 款优先受偿。 2.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对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是:“依法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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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权质押的程序 《担保法》第79条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 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79条规定的权利 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 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 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 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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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一)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狭义的混淆,是指由于假冒者的行为,使公众对商品或 服务的出处、来源形成误认。 广义的混淆,是指除了来源、出处的混淆以外,对商品 或服务的其他方面产生相同性的误认。如将商标其他经 营者的商品上,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 在某种关系,诸如隶属关系、赞助关系、许可关系等。 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广义混淆的标准。 在混淆的确认上,从主观上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为标准;从客观上看,以商标相似程度和商品的类似程度 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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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1.淡化的含义 淡化,根据《美国联邦反淡化法》的定义,是指“减 损、削弱著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能力的行为,而不管 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 者存在混淆或者误解的可能性” 2.淡及的表现形式 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冲淡和玷污。 冲淡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于与驰名 商标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从而使该驰名商 标与其商品之间的特定关系弱化。如将丰田使用于自 行车,宝马使用于玩具车等。 玷污是指一个商标被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或用于某 种环境下,有可能使该商标的良好信誉被贬低、毁损。 如将肯德基用于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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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

》第5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的;——使用侵权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 侵权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标识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 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更换商标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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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标权的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有《商标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采取措施制止授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 收缴并销毁授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 具;根据情况,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有权责令赔 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 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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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 《刑法》第213条规定,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按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 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刑法》 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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