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县管实施细则(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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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08年新增乡财县管改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桂财预[2008]121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田林县乡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田政发[2009]42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一)乡镇纳入乡财县管的单位是:乡镇政府(含人大、党委、妇团)、国土资源管理所、计生服务站、文化广播站、社会劳动保障所、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利站、财政所。(二)乡镇中小学校、卫生院、畜牧兽医站等已上收县主管部门的单位财务按现行的管理办法不变。

第三条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遵循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原则;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方式。

第二章 机构和账户设置

第四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乡镇财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乡财中心”),负责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核算。主要职责:代理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乡(镇)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登记总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参与和指导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的编制,监督乡(镇)预算的执行,按月向乡(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办理乡(镇)财政收支结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会计的支出核算。

第五条 以乡镇为主体进行独立核算。取消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在乡(镇)设财政结算员、部门报账员、专户会计三个会计岗位以及各账户的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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