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县管实施细则(4)

发布时间:2021-06-08

及国家对农民的其他直接补助资金的发放。涉农直补资金不通过“县级结算户”和“乡镇结算结算户”,该账户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6、账户统设办法:①“乡镇结算户”由原乡(镇)财政预算总会计账户更改账户用途而成;② “基本支出户”由原乡(镇)财政所单位基本账户更改账户用途而成;③保留原来开设的“专项支出户”、“涉农直补资金专户”,不做任何改动。

由民政办发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暂时沿用原来的核算办法。

第七条 各乡镇银行账户开设权和变更权属县财政局。账户一经开设,各乡镇不得擅自变更,确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增设、调整银行账户的,须向县财政局报批,否则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八条 县乡财中心和各乡镇必须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严禁收入混户及资金串户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第九条 预算统编。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按照县财政局统一布置、统一方法、集中编制、集中汇总审核。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关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的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具体指导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乡(镇)预算,县财政局集中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乡(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大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前,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违反政策规定的收支不得调整预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平调、挪用、挤占乡镇资金。

第十三条 全县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大批准后,对涉及乡镇的追加(减)指标,原则上下达到乡镇具体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县乡财中心根据县财政局对决算工作的具体要求,会同乡镇财政所共同做好年度决算工作。经乡镇政府审定后,汇总上报县财政局。

预、决算编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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