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县管实施细则(6)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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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结算户”拨付到乡镇的相应的“专项支出专户”,没有相应开设有专户的拨入“基本支出户”。
(六)农民的各种补助资金,由县国库拨入“县级结算户”,县乡财中心根据乡(镇)财政所报县财政部门领导的申请批示,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的“涉农直补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委托当地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民账户。
(七)资金支出审批。各乡(镇)使用支出账户的经费时,继续延用原来执行的资金支出审批制度,乡镇政府经费由乡(镇)长审批开支,财政所经费由所长审批开支。
(八)备用金制度。为方便乡镇各预算单位用款,对乡镇正常经费开支报账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按银行现金管理有关办法核定乡镇备用金限额,用于支付各单位日常零星经费开支。“基本支出账户”会计(即部门报账员)必须登记备用金收支台账,准确记录备用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每个工作日终了前,必须与出纳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和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款)票据、罚没款收据,由县财政局集中统一管理。
票据管理的具体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和《田林县乡镇票据统管制度》执行。
第七章 政府采购办理
第十九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乡镇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批后,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先由国库拨入“县级结算户”,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物资采购办理的具体规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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